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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中國的拆遷案

        發布時間:2024-12-10 18:51:04   來源:法律文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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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對中國目前存在的強制拆遷狀況進行了分析,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得出其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國舊的傳統的權力觀在起著主導作用并阻礙著實在法的運作和發展。本文希望通過處理好政治和法律的關系來改善中國舊的權治的觀念,從而促進法治建設杜絕類似的強制拆遷現象的發生。

        關鍵詞:政治;法律;強制拆遷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143-01

        在拆遷中,用效力等級的規則是能解決《城市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憲法》之間的沖突的,但我們經??吹降膮s是實體法運作的失敗,其原因在于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定相對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制定出來的很多時候適應不了社會的快速變化。憲法和法律由于其在處理很多具體事物的時候不如法規規定的具體詳細,可操作性強,其抽象性和原則性會使一些具體棘手的問題難于解決。這些原因都會導致我們經??吹揭恍┮呀洸荒苓m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法規還在運作,而實在法卻被忽略或拋棄。但更為重要的原因還是中國舊的傳統的權力觀在起著主導作用,這種主導力量阻礙著實在法的運作和發展。

        首先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是違背《憲法》和《物權法》規定的?!稇椃ā芬幎?,“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卻把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通過談判定價的商業開發混為一體?!段餀喾ā返?2條對政府征收公民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采取了例外允許、嚴格限制的態度。該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钡冻鞘胁疬w管理條例》規定的拆遷人卻可以是開發商。很明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違背《憲法》和《物權法》這些上位法的,按照效力等級的規則,在《城市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憲法》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就應當讓位于《憲法》、《物權法》,然而事實上卻并不是這樣。拆遷中很多被拆遷者也拿著《物權法》、《憲法》與拆遷人對抗,他們也想通過司法的途徑尋求救濟,然而他們卻不知道在開發商、拆遷者的背后是強大的地方政府,要與主要靠土地來增加財政收入用以滿足其利益需求的地方政府相抗衡,被拆遷者往往是極其弱勢的。他們拿著的《憲法》和《物權法》實際上已經沒有了任何威力,這些法律已成為一紙空文。這說明了在中國這片土地上很多時候政治權威是大于或者高于法律的,并且用政治手段解決問題比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更行之有效。究其緣由,我們可以做以下的分析。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以人治國,現代中國與古代中國相比,盡管社會在進步,制度在改變,但權力至上的觀念和影響卻沒有根本改變。正如鄧小平在改革開放初期所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律傳統很少。解放以后,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治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编囆∑剑夥潘枷?,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 [M].鄧小平文選: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7.由于政治改革的滯后,直到今天雖然“依法治國”的聲音不絕于耳,但是很多地方,很多人特別是在領導干部的觀念與實踐中,法律敵不過權力,法律仍然只不過是權力統治的工具。這種法律工具主義的邏輯結果就是“人治”,而“人治”的實質是“權治”,即誰掌握了權力,誰就能以權代法,隨意發號施令,就能把自己的意志轉變為人民的意志、國家的意志?!皺嘀巍痹谟^念上承認權力的超越、無限及無所不能,在實踐上則是公權力滲透到了社會的各個角落與私人生活,公領域與私領域的界限完全被抹殺,唯一的合法性就是權力。并且在用這些政治權力采用政治手段解決事情的時候還能掩埋一些潛在的問題,能達到權力者的最終目的,這是權力者最為希望的結果,就是用政治手段而非法律手段。所以那些暴力拆遷的人舉著“行政執法”的大旗,在地方政府作為后臺的支撐下才敢如此肆無忌憚的橫行于市,無視憲法和法律的存在,嚴重侵犯著被拆遷者的權益。

        這種“權治”,即用政治手段去解決問題是會傷害到法律權威的。因為,法律是客觀的,政治是主觀的,法律是以確定性為本質,政治是以不確定性為本質,法律是以正義為原則,而政治卻是以權力者自己的利益為原則。法律就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其遵循的是客觀的準則。強制拆遷行為其實就是權力者利用政治手段的一個很好的例子,它既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還和我們所要求的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格格不入。那么究竟該怎么辦?這就要正確處理政治與法律的關系。

        政治和法律也是相互協調的,一方面,“政治權力對于法律之內在的貢獻,也就是對于行為期待之穩定的貢獻, 就在于確定一種法律確定性,它使得法律的承受者有可能對自己和別人的行為結果進行計算” ,另一方面,“ 政治系統既不是社會的頂點,也不是社會的中心,甚至也不是社會的結構性核心,而僅僅是諸系統中的一個系統【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M].童世駿譯. 北京: 三聯書店,2003.?!?/p>

        政治與法律關系的具體體現又是政黨與法律的關系的體現,要處理好政治與法律的關系,因此就要處理好政黨與法律的關系。首先,黨政職能要分開,將政黨行為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要明確劃分黨的組織機構與國家權力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司法機關的職能、職權,避免黨的組織機構包辦或干涉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律活動(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包h的十三大明確的提出實行黨政職能分開的改革方案,并相應的修改了黨章的一些條文,著手系統地解決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老大難問題?!眳羌吟? 吳家麟自選集[M].寧夏人民出版社,1996.所以我國的政黨行為自由應該是在憲法和法律的確認、保護和約束之下的自由,必須將政黨行為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同樣我們的行政機關也就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也要將其行為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走法律的正當程序,一切依法辦事。這樣才能既增強政治權威,同時又保護法律的權威。其次,要讓執政黨及我們的政府對憲法忠誠,理解和把握憲政的真諦,承認和堅持憲政的基本原則。同時我們的政府也應該接受來自社會的評價、監督和制約,尤其是地方政府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要真正處理好兩者的關系這對于我們現當前來說的確有難度,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雖然依法治國早已提起,但是要真正走上法治化道路是還需要一段歷程的。由于我們國家走的是一條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需要政府自覺的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要做到這點就必須努力改變我們舊的政治體制和舊的權力觀,處理好政治與法律的關系,通過正確的制度設計或創新讓執政黨及政府發揮其統攬全局協調各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但又不至于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最終是要讓權力服從法律,一切依法辦事。讓作為人民意志的憲法和法律成為真正的最高權威。我相信在這種一切依法辦事的社會里也就不會再有類似強制拆遷案中的無視憲法和法律的存在,強權壓過法律的現象發生了。

        參考文獻 :

        [1]程燎原.江山著:《法治與政治權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

        [2]付子堂主編.《法理學進階》,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3]劉作翔主編.《多向度的法理學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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