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中國,法律與政治的關系一直被學者們所討論。本文中列舉了三個有關公權力部門、政府部門的官員在行政、執政的過程中偏離了正確的政治軌道,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的典型事例,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發揮作用對某些公權力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政府官員進行很好的制約,反而使其倚仗自身擁有的政治權力而無視法律的存在,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從而引起我們的深思,如何更好地發揮法律與政治的相互作用而使我國的法律與政治走上協調發展之路。
一、法律與政治的相互關系
法律與政治都是伴隨著國家起源而誕生,同屬于上層建筑,二者彼此交叉,相互依存。
1 法律是政治的正當性源泉。法律為政治權威的樹立和政治秩序的維系以及政治權力的順利行使提供正當性支持。正是有了法律,才為本不具有正當性的政治只有披上合法的外衣,社會才能普遍認可政治權威,政治生活才能正常有序地運行。
2 政治是法律的基礎。如果一個社會的政治權威沒不足以將社會整合為一體,那么其就沒有創設統一法律的必要和可能,即使創設出了統一法律,也只不過是一紙空文,不可能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特別是近代以來,隨著政治和法律廣泛地滲透于社會生活,二者的關系日益緊密地交織一起,從而更加難分難解了。
二、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科學內涵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我國將依法治國方略寫入憲法,賦予其憲法地位,使依法治國方略施獲得憲法性的根本保障,目的在于加速推進我國法治建設,將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三、現實社會中法律與政治的不和諧現象
我國將“依法治國”定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國策之一,要求黨和國家在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管理國家,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們在生產和生活的過程中都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一切行為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而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睆奈覈鐣陌l展進程來看,黨和國家領導人非常重視“法治”和“人治”的協調發展,在進一步優化我國政治體制的同時,逐步完善各項法律法規,不斷朝著依法治國的目標前進,但是現實社會中總有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存在,下面幾個熱點事例就凸顯了我國一些公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政府官員的政治態度與客觀公正的法律之間的不和諧現象:
1 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在民警維權方面的講話。2010年10月16日重慶市公安局長在重慶市公安局黨委2010年第22次會上發表關于“民警維權”方面的講話。其主要內容是呼吁社會各界廣泛重視和關注對于民警權益的維護以及鼓動民警自身要有自我維權意識,積極爭取屬于自己的各方面權益,3000多字的講話稿言語犀利、蕩氣回腸,將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的艱辛與民警所受待遇的不公刻畫的惟妙惟肖。
其中有一段話語讓筆者印象深刻:“我們不是不懂政治,因為政治上我們沒有駕馭權。但他如果把政治變成法制,這是我們的強項。如果他要把法制過程當中的問題變成案子,咱們搞了這些年案子,他行嗎?搞政治我們只有一半的主動權,進入法制軌道,我們就有了全部主動權,要把這事變成案子,他就是觀眾了?!?/p>
這段話語反映了當今社會我國許多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內心真實想法,法制就是一塊免死金牌,他們認為自己手中掌握著執法權就可以為所欲為。執法者認為在政治上他們沒有駕馭權,只有黨和國家權力機關才有政治話語權,而只要是將政治法制化,其就掌控了全部的主動權。這樣的想法極其荒謬,法律和政治是同樣神圣不可侵犯的,這些執法者公然如此褻瀆法律,將法律作為自己濫施權力的工具,作為一個擁有公正執法權的執法者,其義務就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其在不能保證自己能夠依法執法的前提下,還有何維權可言?
2 “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的發生,起初人們都把其認定為又一起拆遷釘子戶與當地政府斗爭的事例,當大家把關注的焦點都集中在宜黃縣官員被免職對此類事件能起多大作用的時候,“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的高論又讓人們長了見識。宜黃縣政府一位官員投書財新網稱:“從某種程度上說,沒有強拆就沒有中國的城市化,沒有城市化就沒有一個個‘嶄新的中國’,是不是因此可以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
什么是城市化?城市是人類文明的標志,是人們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中心。而人類的文明應該怎樣界定呢?筆者認為,最基本的文明應該是法制,起碼要做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用一些宏大的詞語來證明某些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是許多官員的習慣,是官場的通例,在我國,因拆遷而產生的惡性事件屢有發生,宜黃事件中為抗拒拆遷點火自焚并不是第一例,當此次事件的自焚者被認定為“暴力抗法”行為,但做出此項裁決的是執行強拆的政府部門卻不是法院,這類荒謬背后是本該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礎上的行政強制與商業開發中市場交易行為的混亂交叉;是拆遷條例中賦予有關部門的強拆權力,與法治原則下剝奪公民財產必須遵循司法裁決等正當程序的強烈對撞;是經營城市理念下的急躁,與充分保護公民財產上需要極大耐心的矛盾糾葛。這種混沌不清且無法克服的法律與政治錯誤,令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利益博弈成為奢談。此次宜黃事件,從根本上說,是當地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無視,是當地公權力在沒有足夠監督情況下由膨脹到張狂后的必然結果。該事件以及近幾年頻發的各類暴力強拆事件都充分暴露出公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矛盾。
3 “跟政府作對就是惡”。有媒體報道,“影響政府辦公樓的風水”被重慶市江津區委書記王銀峰以作為理由要求當地一個合法樓盤“水映康城”項目停建。在社會各界廣泛對此事件進行批評的同時,從第一財經日報掌握的錄音中,我們發現一名被疑為王銀峰的官員竟稱:“你知道重慶為什么打擊黑惡勢力不?你知道什么叫惡不?跟政府作對就是惡!”
把“惡”定義為“跟政府作對”,不免讓人為之錯愕,如果這確為一位地方一把手所言,就更讓人驚悚不已了。其實,絕大多數情況下,普通民眾哪敢無緣無故地“跟政府作對”,大量事實表明,跟一些違法濫權地方政府或官員“作對”的下場往往
很不妙。但是,“跟政府作對就是惡”嗎?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當下,“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正在成為共識,只有一個自信的政府,才會主動提出讓人民批評、監督,而這正是一種難能可貴的善政。一位區委書記竟敢公然發表“跟政府作對就是惡”的荒謬言辭,而其不僅僅是某個地區的某個官員的態度,它代表了當今社會中相當一部分的權力擁有者在執政、執法的過程中所顯露出的錯誤態度,這看似簡單的一句話折射出當代中國許多官員不知憲法和法律為何物,以權自恃,蔑視、踐踏公民權利;同時,我們也能夠看出官員們的執政理念的異化,“老子天下第一,本官就是政府”的錯誤觀念在某些官員的心中已經根深蒂固。雖然王銀峰的這句話只有簡單的八個字,但其中透出的卻是我國某些政府官員在執政過程中對待其擁有的權力的極度傲慢與病態般的張狂!
四、有關促進我國法律與政治和諧發展的思考
前文中提到的三個事例無一不是公權力部門、政府部門的官員在行政、執政的過程中偏離了正確的政治軌道,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這又從側面影射出一個問題:在當今中國,法律與政治是否是截然分開的?原本應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兩者在許多官員的執政、行政過程中喪失了其應有的作用?很明顯,我國正在實行的是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這是一項政治性的規定,而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尤為重要的就是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以上事例卻使我們看到,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發揮作用對某些公權力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政府官員進行很好的制約,反而使其倚仗自身擁有的政治權力而無視法律的存在,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
許多公權力部門領導和政府官員總會感嘆,人們不愿相信他們一方的說法,哪怕是這種說法合情合理,感嘆精心打造的法律武器“被老百姓棄之如敝屣”時,其實更應該反思自己對待法律的態度。當某些地方干部以實用主義的態度擱置法律時,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選擇法律?又如何從依法行政中獲得公信權威?之所以如“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跟政府作對就是惡”等“雷人”話語不斷從各個公權力部門的領導者、政府官員們的口中吐露出來,這種現象的背后則是官員們欲望在沒有制約的情況下扭曲與膨脹,是官員們對待民生民怨的冷漠與粗暴。而這些,我相信都并非是“高素質”官員們的本性,而是人性中的小弱點在權力的誘惑與無制約情況下被扭曲、被放大的結果。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絕對腐蝕人。只有把這些官員們的權力嚴格地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讓這些官員們的升遷真正由老百姓們說了算,他們才會奉百姓如上級、如父母,也不敢再說出“雷翻”老百姓的話來。
在我國,權力或者說掌權者、官員們之所以如此極度的傲慢、病態般的張狂,是因為在我國的體制設計上缺乏對權力的腐蝕性和擴張性的正確認識,以為“人之初,性本善”,對人性的陰暗面沒有足夠的體察和理解,自以為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思想工作就能解決那些規律性的問題,國家在賦予其某些權力的同時沒有充分考慮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衡和約束。對權力最有效的制衡和約束措施就是讓權力在依法、公開、遵循嚴格的程序中運行,否則,權力必然會被濫用,腐敗必然會滋生,社會也不可能長治久安,最后的結果還是重新走上王朝興衰輪替的舊路。擴大權利、限制權力、以權利束縛權力,才能使我國的法律與政治走上協調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