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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商發展現狀及法律探究

        發布時間:2024-12-10 20:13:53   來源:法律文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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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電子商務時代,越來越多的實體經營者都在為進軍電商領域而摩拳擦掌、躍躍欲試,互聯網購物展現了無比廣闊的前景,而微商正是“互聯網+”時代的產物,它依附于騰訊QQ、微博、微信等平臺并迅速發展,因其準入門檻低、成本低、靈活便利等特點,迅速風靡全國。但是,由于微商發展過快、政府監管不力以及各種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導致微商的發展出現了很多問題。本文旨在探討微商發展的現狀,并從法律角度提出思考及解決辦法。

        關鍵詞 微商 發展現狀 法律監管

        作者簡介:范琪,廣東省輕工職業技術學校。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86

        2011年,伴隨著微信的出現,微商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并成為年輕人青睞的新型創業方式。但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微商的涌入,這一平臺呈現出不良的發展態勢,如有些微商不腳踏實地的搞經營,天天在朋友圈刷銷量,刷評價。隨著越來越多的從業者進入微商,微商必將面臨重新洗牌的局面。

        一、微商發展現狀

        (一)產品魚龍混雜,三無產品泛濫

        微商銷售的商品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包括化妝品、食品、服裝鞋帽、房地產、保險理財等。因為市場準入門檻低,很多從業者在成為微商時并不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在進貨時對產品沒有專業的判斷。有些人只是單純地相信經銷商、代理商的一面之詞,還有些人是為貪小便宜,在網上兜售假冒偽劣商品乃至三無產品。有些微商甚至是借著微渠道的不透明、不能貨比三家以及售后困難等因素,故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從中牟取暴力,給消費者帶來了危害和困擾。

        (二)詐騙案件頻出,支付存在風險

        由于微商門檻低,不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也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所以,一旦發生糾紛,很難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對經營者進行約束,只能按照民事糾紛進行處理。這不利于監管部門對微商的管理,也正是由于這種監管不力,很多微商在經營中才會有恃無恐、瞞天過海,進行各種欺詐活動。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微商在支付方式上存在的漏洞。淘寶、京東等購物平臺在消費者購物后,會將貨款轉入第三方平臺,由第三方承擔擔保和監管責任。而在微商平臺購物,通常的付款方式是微信、支付寶或者銀行直接轉賬,一般微商發貨我們就要支付,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費者的消費風險,一旦微商不發貨或者收到的貨物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很難退貨或者退款。

        (三)易陷入“傳銷化”經營模式

        微商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采用B2C模式的企業微商,一種是采用C2C模式的個人微商。在C2C模式下,微商主要采用發展代理的形式進行營銷,由總代理招募下級代理,再由下級代理招募自己的下級代理,就這樣逐級向下發展,最終的銷售壓力則由最底層的代理承擔。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金字塔模式。這種模式下的微商,關注點不在銷售商品,而在于不斷地發展自己的下級代理,發展的代理越多,就意味著自己賺取的差額越多,銷售壓力越小。相關法律對于傳銷的界定,就是看經營者是以發展下線為主還是以銷售商品為主,一旦微商受利益誘惑,專心發展下線而無心銷售,代理的商品又符合傳銷模式下商品質次價高的特征,那么這種微商就可以界定為網絡傳銷,這必將擾亂交易市場,是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四)熟人營銷,“朋友圈”關系漸行漸遠

        對于大多數微商來說,朋友圈是他們銷售的主要戰場,這里匯集了微商大部分的人際關系網。微商在銷售中一般是通過朋友圈發圖,感興趣的親朋好友會通過微信問詢,如果合心意,則會購買。因為是熟人銷售,彼此之間會少了很多不信任的試探,交易過程相對快捷。但是,朋友圈原是在熟人中抒發心情的一塊凈土,而越來越濃厚的商業氣息為朋友圈帶來了滿滿地刷屏和玩心機。隨著銷售模式的進一步深化,微商借助貼吧的評論區發評論、發微博、主動加好友等形式逐步擴展自己的朋友圈。這類朋友圈“好友”通常和微商素不相識,只是憑著微商發布的各類圖片認識微商,了解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微商更加賣力地推銷商品,久而久之,朋友圈“朋友”不再。

        (五)借助造假神器,創造銷售神話

        隨著微商的迅速發展,網絡上也曝光了微商銷售中的各種欺騙手段和虛假繁榮。如借助“微信對話生成器”、“訂單生成器”、“轉賬生成器”等軟件偽造銷售業績,制造收入頗豐的假象,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費者誤以為商品質量很好,貨物供不應求以及做微商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發大財。很多人因此被誤導而加入其中,為了達到銷售業績,不惜編造謊言去蒙蔽越來越多的親朋好友,陷入欺騙的泥沼而不能自拔。

        二、微商行為法律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難以界定法律地位

        就目前的發展而言,微商在經營過程中的行為認定還存在一定爭議。大多數人認為微商行為屬于經營行為。但是就目前實際情況看,微商在經營過程中并未向相關執法部門登記注冊備案。從這一點來說,就很難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只能作為普通民事主體適用《合同法》。但是,這又與微商在交易中所處的實際地位不符。如此界定不清,勢必阻礙微商的發展。

        (二)監管方尚不明確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促使一大批電商交易平臺不斷完善自身機制,在注冊登記、售后服務、管理監督、信用評級等方面逐步走向科學合理。但是,微商是交友平臺派生的產物,它進行銷售的方式比較單一,就是通過各種圖片進行展示。而圖片真偽、銷量真假、信用好壞等都難以辨別。這就需要第三方監管的強勢介入,而這正是微商現在所欠缺的。

        (三)發生糾紛不易解決

        微商在經營過程中,一旦出現消費者受欺詐的現象,很難依靠法律或行政執法部門來妥善解決。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具有7天的反悔權,但是并沒有確定微商是否適用該法。而在交易中,由于消費者對于經營者的信息知之甚少,發生糾紛時,又很難通過訴訟的方式依靠執法部門解決糾紛。

        三、解決微商發展問題的相關法律對策

        (一)完善微商行為認定的相關法律

        目前,由于交易形式及“互聯網+”的模式的不斷深入,電子商務呈井噴式發展態勢,但是,與之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卻相對滯后。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成為當前的主要課題。

        首先,要結合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的相關法律,形成一部統一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規范主要是單行條例,還沒有形成統一的電子商務法體系,立法的目的在于結合電子商務發展實踐中的新問題對傳統的民商事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

        其次,針對由交友平臺派生出的微商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2014年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提到了利用移動互聯網進行商品交易,這表明針對電子商務的立法已擴展到了移動互聯網領域。但是,其中卻并未涉及到微商,致使從法律角度很難規范微商行為,必將影響微商的健康發展。由此我們希望,國家緊跟時代發展的步伐,重視以微商為代表的一系列新型交易模式,展望未來,制定符合微商發展的電子商務配套法律法規。從法律角度明確微商經營中的經營者地位,并對一系列交友平臺派生出的各種交易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

        最后,應完善其他相關法律,有效約束微商行為。微商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容易聽取微商的一面之詞,受微商誤導,一旦利益受損,很難通過法律維權。這就要求對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等進行修改和補充,明確微商經營過程中的各種權利和義務,防止欺詐和虛假宣傳行為的發生,凈化經營環境。

        (二)依法加強微商平臺的監管力度

        微商是依附于交友平臺而產生發展,因其不同于電商平臺的交易模式,很難受法律監管。所以,依法加強微商平臺的監管力度是解決我國目前微商問題的重要途徑。

        首先,應完善注冊登記制度??梢栽谖⑿胖袑⒔挥哑脚_和交易平臺分開,開辟另外的平臺進行登記注冊、宣傳交易、監督管理,也可以由地方行政部門設立專門的微商注冊平臺,實名認證,并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這樣當微商進行商品宣傳和銷售時,相關部門能實現有效地行政監管,也可以避免刷屏而帶來的擾民情況的發生。

        其次,完善微商店鋪的相關信息,建立微商信用評價制度。微商店鋪應將經營者資料、產品信息,店鋪經營情況等通過交易平臺進行真實展現,讓消費者可以通過這一平臺了解交易相關信息,增加交易透明度。交易后,也可以就消費感受在交易平臺進行分享,方便其他人借鑒判斷。交易平臺也可就此建立微商信用評價體系,以此加強對微商的管理和監控,實現微商的良性發展。

        最后,應加強對交友平臺提供商的監管職責。微商是建立在交友平臺基礎上的,而平臺的管理者是互聯網公司。在微商交易中,由于相關的法律不夠明確,互聯網公司對于發生的糾紛往往不履行監管職責,而微商發展的現狀迫切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應履行監管職責,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微商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依法加強微商糾紛的解決機制

        受微商在經營過程中準入門檻低、市場監管不力等因素的影響,微商行為發生的消費糾紛不斷。

        如何更好地解決糾紛,首先應從消費者自身做起。大多數的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朋友圈的銷售宣傳沒有準確的判斷,只盲目地相信微商的刷屏信息,孰不知商品信息可以是假的、交易信息也可以是假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合理辨別銷售廣告,消費后對于銷售咨詢、交易信息、匯款轉賬等資料都保存相關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及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其次,在發生因產品質量而導致的糾紛時,對微商采取無過錯責任制度。如微商自身無過錯,則事后可向相關的生產廠家追償,自身有過錯則對過錯負責,對一般的瑕疵問題承擔過錯責任。這樣,就明確了因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糾紛的責任主體,促使微商在經營中重視產品質量、提高服務意識,這對于解決微商糾紛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合理構建微商體系誠信化發展

        首先,應加強微商誠信教育,增強微商合法經營意識。在全社會大力進行法制宣傳,提高微商合法登記、合法經營、合法納稅的經營意識,踐行社會核心道德觀和價值理念,為網絡誠信經營打好基礎。

        其次,建立誠信評價機制。交易平臺可以設置評價功能。消費者可以對自己消費過的商品和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評價,從而形成一定的誠信分值,而此分值構成了微商的信用積分。信用積分劃分成幾個檔次,每達到一個檔次,微商都可以享受由政府部門提供的不同程度的政策傾斜、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微商誠信經營。

        最后,構建微商保險體系,為誠信化發展保駕護航。微商、交易平臺、保險公司三方合作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首先由微商為所交易商品投保,當消費者和微商因交易商品質量產生糾紛時,可由保險公司先行進行賠付,最后再由交易平臺出面判斷相關責任方。在微商交易行為中引入保險機制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控風險,有利于微商健康有序地發展,增強消費者的購買信心。

        微商是電子商務時代的產物,雖然就目前而言,其自身存在不少問題,再加上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和各種監管的不力造成了這些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解決。但是我們相信,隨著互聯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電子商務必將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只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才能促使電子商務產業朝著合理、合法的方向更快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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